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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宝强、唐丽丽与张加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绥化市圣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丁文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强,唐丽丽,张加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绥化市圣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丁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8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强,男,汉族,住甘南县长山乡。申请执行人唐丽丽,女,汉族,住甘南县长山乡。被执行人张加国,男,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二东路。被执行人绥化市圣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丁文波,男,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