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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宗利、王宗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顺,王宗全,王宗利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特43号申请人王宗顺,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王宗全,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王宗利,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宗顺、王宗全、王宗利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国承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宗顺、王宗全、王宗利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6月27日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调解协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xx村xx号内x号西房四间中北侧第一间、第二间归王宗顺所有,南侧第一间、第二间归王宗全所有;二、其他无争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宗顺、王宗全、王宗利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调解协会主持调解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