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琴与重庆普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重庆普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241号原告:李琴,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林,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婷,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普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香叶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622-2。法定代表人:杨座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琴与被告重庆普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琴于2017年7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琴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李琴负担。审 判 长 安昌荣人民陪审员 黄永林人民陪审员 赵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陶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