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与XXX爱心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爱心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15-2号解除申请人: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磊,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XXX爱心医院。法定代表人:洪二林,该医院院长。申请人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X爱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皖0181执保2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爱心医院银行存款1600000元。现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XXX爱心医院价值1600000元财产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