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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伏开好与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开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伏开好被执行人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蒋玉中,校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22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