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3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程连贵与高金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连贵,高金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3民初2053号原告:程连贵,男,194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高金火,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程连贵与被告高金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连贵,被告高金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连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理与理由:2013年10月,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3年10月3日出具借条1张,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直到现在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上列诉讼请求。高金火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只是自出具借条开始到今天为止,我只欠原告利息800元,而且去年我也还了本金1万元。现在我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还清,只能慢慢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3日,被告高金火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到原告4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2016年12月31日,被告归还本金1万元,截止2017年7月3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800元未能偿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作借贷案件受理,属民间借贷。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4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原告亦按约向原告提供了约定的借款,双方的借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对余欠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800元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金火欠原告程连贵借款3万元、利息800元,共计3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高金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启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