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10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邓留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邓留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46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健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留庆,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住本单位。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被告邓留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称,车主宋文学就京×××6车在原告处投保了车损险,承保期间为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2017年2月19日,宋文学驾驶该车在通州区与车主为被告一邓留庆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车辆因事故受损。经交警认定宋文学与邓留庆负同等责任。宋文学修复车辆并根据在原告处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向原告申请理赔,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赔付修理费38200元。经查,事故发生时,×××车在被告二处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已经取得代位求偿权。为维护我方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20100元;2、被告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邓留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因为事故发生地在通州,其车及住址也在通州,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的对方车主宋文学住址亦在通州,所以认为该案的管辖权是在通州区人民法院。被告邓留庆提交了其本人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显示其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西华县,现居住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号。有效期限为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8月16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本院传票所定开庭日未到庭,但其庭前向我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答辩意见如下:×××车在我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责任认定,应以交警认定书为准,被保险人应提交行驶本、驾驶证等证件,如有醉酒、无证驾驶等属于交强险财产免赔范围内的,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应该提交修理费发票及明细,证明其因果关系及合理性;应提交打款的银行回执,证明其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赔偿,享有代位权的基础;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且本案在我公司未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的管辖权应基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而确定。本案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履行了保险人责任后,进而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被告邓留庆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管辖权应依据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本案中,人保公司作为交强险公司仍未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通州区,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分别在通州区和东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通州区人民法院和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依据《京高法发〔2013〕444号》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东城区人民法院原管辖的保险纠纷案件由我院管辖,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对该案已经立案受理,且具有管辖权,不应再移送其他法院。因此,被告邓留庆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邓留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邓留庆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武 欣书记员 吴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