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新乡市平安水泥有限公司与赵明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平安水泥有限公司,赵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4执20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平安水泥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延津县石婆固乡小渭村北。法定代理人:王志远委托代理人:刘中伟、王永玉,均系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明英,女性,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平安水泥有限公司与赵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明英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明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千审判员 杨玉宝审判员 张文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熙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