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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XXX诉王瑞华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王瑞华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763号原告:XXX,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北票市天缘社区216号楼1单元601室被告:王瑞华,男,55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郎中营存。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王瑞华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静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X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家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