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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钟志洪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钟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72947714-9,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286号。法定代表人:陈贤方,局长。被执行人:钟志洪,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1305号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钟志洪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在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有误,为此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98号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建园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