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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9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宪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宪荣,姜春雨,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417号原告:李宪荣,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姜春雨,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李宪荣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姜春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宪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宪荣撤诉。案件受理费由李宪荣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