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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潘振远与王长伟、殷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振远,王长伟,殷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71号申请执行人:潘振远,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长伟,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生。被执行人:殷海涛,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潘振远与王长伟、殷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殷海涛全部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朱金鹤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凡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