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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单雷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昌辉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雷,台河市昌辉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单雷,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新华街。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昌辉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丽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单雷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昌辉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因该案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昌辉煤炭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移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21执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金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