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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正华与柯鹏飞、柯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华,柯鹏飞,柯飞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890号原告:李正华,男,汉族,1958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柯鹏飞,男,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柯飞兵,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李正华与被告柯鹏飞、柯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正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6449元,减半收取计8224.5元,由原告李正华负担。审 判 长  汪治国人民陪审员  吴小莉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章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