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正华与柯鹏飞、柯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华,柯鹏飞,柯飞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890号原告:李正华,男,汉族,1958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柯鹏飞,男,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柯飞兵,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李正华与被告柯鹏飞、柯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正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6449元,减半收取计8224.5元,由原告李正华负担。审 判 长 汪治国人民陪审员 吴小莉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章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