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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申远与被执行人简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申远,简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刘申远,男。被执行人简华良,男。本院在执行刘申远与简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简华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申远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393600元、案件诉讼费3500元,并应负担执行费4550元。执行中,双方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简华良按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次还款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刘申远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申远撤回对被执行人简华良的执行申请。案件执行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被执行人简华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霍国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