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涛与江建华、伍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涛,江建华,伍运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196号原告:程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江建华,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伍运武,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程涛为与被告江建华、伍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履行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程涛负担。审 判 员 蒋德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仙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