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2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谨明与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谨明,严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831号原告:黄谨明,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分宜县。被告:严磊,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原告黄谨明与被告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黄谨明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谨明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谨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黄谨明负担。审判员  张冬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