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谨明与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谨明,严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831号原告:黄谨明,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分宜县。被告:严磊,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原告黄谨明与被告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黄谨明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谨明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谨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黄谨明负担。审判员 张冬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