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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家贵、谭新翠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贵,谭新翠,谭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保31号申请人:黄家贵,男,1936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人:谭新翠,女,1941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请人:谭青平,女,1972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贵、谭新翠与被告黄玉锋、谭青平、黄国锋共有纠纷一案中,黄家贵、谭新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谭青平的银行存款5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家贵、谭新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青平在巴东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元250000元(账号:81×××18)。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正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