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林谦、孔令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谦,孔令娅,顺驰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谦,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娅,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孔令娅丈夫。原审被告:顺驰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33号广源大厦8层6-11号。法定代表人:李梦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系公司员工。上诉人林谦因与被上诉人孔令娅、原审被告顺驰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谦于2017年6月30日以自愿履行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上诉人林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 新审判员 叶玉宝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