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主要营业地均在荥阳市,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甲方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荥阳市,因其注册地为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88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孟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