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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2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临朐县小潘五金建材门市与王以成、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小潘五金建材门市,王以成,付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671号之一原告:临朐县小潘五金建材门市。经营者:潘维刚。被告:王以成。被告:付玲玲。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鲁0724财保50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告王以成、付玲玲银行存款35000元。现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而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以成、付玲玲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