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2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临朐县小潘五金建材门市与王以成、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小潘五金建材门市,王以成,付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671号之一原告:临朐县小潘五金建材门市。经营者:潘维刚。被告:王以成。被告:付玲玲。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鲁0724财保50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告王以成、付玲玲银行存款35000元。现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而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以成、付玲玲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