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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0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永全与马来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全,马来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0民初207号原告:马永全,男,汉族,1955年9月2日生,河曲县人,现住原籍。被告:马来福,男,汉族,1956年生,河曲县人,现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全与被告马来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永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永全负担。审 判 长  邬 明审 判 员  王丽霞人民陪审员  柳同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杜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