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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马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等财产4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玮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燕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