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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xx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夏xx,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王xx与夏xx其他合同纠纷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7647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xx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汝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