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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国正、肖永贵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正,肖永贵,肖永珍,吴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205号申请人:陈国正,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肖永贵,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肖永珍,女,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吴粉,女,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申请人陈国正诉被申请人肖永贵、肖永珍、吴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国正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肖永贵、肖永珍、吴粉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肖永贵、肖永珍、吴粉价值45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肖永贵、肖永珍、吴粉银行存款45万元,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