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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任宪增诉敦化市大桥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宪增,敦化市大桥乡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617号原告:任宪增,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大桥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相金成,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宪增诉被告敦化市大桥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任宪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宪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宪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宪增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