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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县平泉镇火狐狸服装城、平泉县平泉镇千佳汇服装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平泉镇火狐狸服装城,平泉县平泉镇千佳汇服装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初4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泉县平泉镇火狐狸服装城,注册号130823600148424。负责人:孙志东,职务经营者。被告:平泉县平泉镇千佳汇服装超市,注册号130823600164235。负责人:王宏君,职务经营者。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县平泉镇火狐狸服装城、平泉县平泉镇千佳汇服装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以其已经与被告平泉县平泉镇火狐狸服装城、平泉县平泉镇千佳汇服装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泉县平泉镇火狐狸服装城、平泉县平泉镇千佳汇服装超市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泉县平泉镇火狐狸服装城、平泉县平泉镇千佳汇服装超市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玉刚审判员  袁宝山审判员  王晓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浩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