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温延霖与赖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延霖,赖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民初806号原告:温延霖,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被告:赖达军,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原告温延霖诉被告赖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芳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温延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达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赖达军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向原告分三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70000元,并写下借款合同各一份。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没有偿还债务并无法联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人民币170000元;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款合同》原件三份。被告赖达军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赖达军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6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三次共向原告合计借款人民币170000元,被告分别在三张《借款合同》上签名并捺印。被告借款后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对上述借款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赖达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对其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赖达军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三张《借款合同》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赖达军尚欠原告借款的事实,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赖达军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有理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赖达军经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的诉请及提交证据的抗辩权利,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达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给原告温延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赖达军负担,该款由被告赖达军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径行给付原告温延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立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