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苏金鹏、宁少武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鹏,宁少武,陈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金鹏,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芮城县。身份证号:。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宁少武,男,1993年8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镇东章村南巷***号,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欣,男,1993年5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汉族,大学文化,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大街108号国新能源集体户,暂住太原市。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若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金鹏、宁少武、陈欣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金鹏、宁少武,被告人陈欣及其辩护人王若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金鹏、宁少武、陈欣合伙在本市小店区长治路城市密码小区B座1013号租房居住。2016年7月12日14时,被害人赵某来到三被告人共同租住的该房屋内,找到被告人苏金鹏要求其代为归还信用卡欠款18000元。苏金鹏按照要求将18000元代还至赵某提供的信用卡内后,该信用卡被锁,致使该信用卡内的18000元无法取出现金。苏金鹏为索要该笔欠款,便让赵某联系其朋友或家人筹集款项,以便尽快偿还该笔欠款。当晚,被告人宁少武、陈欣下班后回到该租住地得知情况后,陈欣便告知苏金鹏该租住的房门从外反锁后,该房门从里面打不开的情况,后宁少武便给三被告人共同的朋友裴景泽打电话,让其过来帮忙将房门反锁。当晚约23时许,裴景泽过来了解情况后,便将该租住地的房门反锁,并将该房门钥匙放在门口的脚踏垫下面后离开。次日早,陈欣电话联系他人将房门打开后,陈欣与宁少武先后出门上班,苏金鹏继续在该房间内让赵某联系他人凑钱还款。中午,宁少武下班回到租住地,并给被告人苏金鹏与被害人赵某带回来午饭,午休后,宁少武出门上班。同日晚,宁少武、陈欣回到该租住地后,被告人苏金鹏于22时许外出,并将该房门反锁,后一夜未回,被告人宁少武、陈欣与被害人赵某共同居住一夜。7月14日早,被告人苏金鹏回到租住地打开房门,被告人宁少武、陈欣出门上班。同日下午,被告人苏金鹏将房门反锁后外出,当被害人赵某一人在该房间时,便打电话报警。同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该租住地将三被告人抓获,并带回公安机关进行审查。2016年7月22日,赵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苏金鹏、宁少武、陈欣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金鹏、宁少武、陈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信用卡照片、谅解书、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金鹏、陈欣、宁少武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宁少武、陈欣明知被告人苏金鹏为索要欠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仍出谋划策,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该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是从犯;结合该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及实际作用,应当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欣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欣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其他合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金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宁少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陈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