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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袁其银与江苏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光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其银,江苏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其银,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光武,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袁其银与被执行人江苏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光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民初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鉴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书由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航代理审判员  王幸生代理审判员  单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