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孔红梅、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红梅,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赖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36号申请执行人孔红梅,女,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贵标。被执行人赖亦生,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孔红梅与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赖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贵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赖亦生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钟玉梅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