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标祖与董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标祖,董爱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5民初380号原告:赵标祖,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昆明市盘龙区。现住弥渡县。被告:董爱忠,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弥渡县。原告赵标祖与被告董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标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爱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标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借款5万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的姐夫与被告是朋友,双方因此认识。被告一直从事中药生意,因资金周不足转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后被告亲自书写借条一份,我在自己办公室将现金交付给被告。还款期限到后被告分文未付,我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置之不理。无奈我只得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借款。被告董爱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及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被告有异议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借条1份,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查明:2016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书写借条给原告收持,借条载明:今借到赵标祖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期限一个月,至2016年12月26日归还。同日,原告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将5万元交付给被告。2017年6月5日,原告诉讼来院。起诉后,被告以转账的方式归还了11000元,现尚欠3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负有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偿还了借款1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偿还的11000元应当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董爱忠偿还原告赵标祖借款39000元(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董爱忠承担(限期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江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