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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志高、巫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高,巫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784号申请执行人朱志高,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巫正,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朱志高与巫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志高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巫正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巫正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巫正涉及多个案件未能履行,本院已经通过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暂无结果。申请执行人朱志高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忠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