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吉埃斐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吉埃斐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鹿成滨,董事长。被执行人吉埃斐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UIGIN0DARE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埃斐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资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朝程审判员 王连合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