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兵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兵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博,袁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监5号原审原告赵兵堂,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代理人段小青,女,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兵堂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4055098U,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一、二层。主要负责人刘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宋荣来,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28530452。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号楼**************室。主要负责人万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照龙,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31889-1。住所地:南阳市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袁辉,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彭博,男,199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审被告袁义,男,汉族,1964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原审原告赵兵堂与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博、袁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豫130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牛 娅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琬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