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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与付鹏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付鹏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973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曾都人武部)。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玉石街。负责人彭爱明,部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家,该部干部。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何少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被告付鹏彰,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都人武部与被告付鹏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都人武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付鹏彰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曾都人武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负担。审判员 裴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解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