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曹爱娟与黄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爱娟,黄承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334号原告:曹爱娟,女,汉族。被告:黄承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爱娟诉被告黄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爱娟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承芳的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爱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爱娟撤回对被告黄承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曹爱娟负担。审 判 员 曹���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