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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曹爱娟与黄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爱娟,黄承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334号原告:曹爱娟,女,汉族。被告:黄承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爱娟诉被告黄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爱娟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承芳的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爱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爱娟撤回对被告黄承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曹爱娟负担。审 判 员 曹���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