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970号原告:田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经朋友的耐心劝说,原被告已经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