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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熊艾清、熊吉华等与上海昊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艾清,熊吉华,熊丹阳,上海昊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452号申请执行人:熊艾清。申请执行人:熊吉华。申请执行人:熊丹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汉民。被执行人:上海昊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广甲。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国。申请执行人熊艾清、熊吉华、熊丹阳与被执行人上海昊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昊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昊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1549.57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