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财保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淑花、张鸿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淑花,张鸿飞,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172号之一申请人:苏淑花,女,194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张鸿飞,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崂山区株洲路153号。申请人苏淑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U×××××号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担保人林玉斌用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159号办公2102室房产一处,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现被申请人已缴纳20000元保证金申请解除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缴纳20000元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扣押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鲁U×××××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顺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