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林学江与刘秋武、南皮县红途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江,刘秋武,南皮县红途汽车运输队,天津市贸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王进勇,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469号之一原告:林学江,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州市。被告:刘秋武,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南皮县红途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光明东路北侧。被告:天津市贸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一城枫景小区2-107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清真寺东。被告:王进勇,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东小车村中心路中段。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清河北路交汇东北角新鼎泰商务写字楼四楼。原告林学江诉被告刘秋武、南皮县红途汽车运输队、天津市贸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王进勇、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林学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冀J×××××(津BF5**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8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冀J×××××(津BF5**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8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