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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赣州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王先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王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守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先锋,男,汉族,1979年1月3日生,住江西省上犹县。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先锋所有的位于上犹县×栋×单元×室(产权证号:01××04)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邹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