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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吴礼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吴礼龙,许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13号。主要负责人:唐小晴,行长。被执行人:吴礼龙,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许春霞,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皖0103执537号裁定,查封了吴礼龙、许春霞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吴礼龙、许春霞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处房产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行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