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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蚌埠市蚌山区合众汽车生活馆、陈肖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市蚌山区合众汽车生活馆,陈肖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特3号申请人:蚌埠市蚌山区合众汽车生活馆,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家居博览中心地下停车场。经营者:杨凯,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肖迪,男,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蚌埠市蚌山区合众汽车生活馆与被申请人陈肖迪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申请人蚌埠市蚌山区合众汽车生活馆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蚌埠市蚌山区合众汽车生活馆自愿申请撤回撤销蚌山劳裁字〔2017〕10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市蚌山区合众汽车生活馆撤回撤销蚌山劳裁字〔2017〕10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蚌埠市蚌山区合众汽车生活馆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许家才审 判 员  胡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丁刘女书 记 员  刘津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