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班品勇与杨小天、童孝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品勇,童孝松,杨小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班品勇,男,1968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童孝松,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小天,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本院(2016)皖0202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孝松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