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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于淑卿与王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卿,王少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867号原告:于淑卿,女,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于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张杰,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涛,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平,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现住于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郑广朋,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卿诉被告王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淑卿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于淑卿承担。审 判 长  曲 岩人民陪审员  孙惠贤人民陪审员  杨志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