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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5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蒲城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慈利县,身份证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33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某某、杨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肖某某、杨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下同)1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待计)、承担受理费16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某某、杨某某已离开深圳原住所,目前暂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本院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肖某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及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账号:)、查封被执行人肖某某名下某汽车一辆(因目前无法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已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及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该公司已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上述被执行人肖某某名下账户内的余额人民币1278.12元已由本院扣划,该款项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款项1228.1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肖某某、杨某某在深圳市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肖某某、杨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肖某某、杨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有借款148771.88元及利息(待计)、受理费165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某某、杨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某某、杨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