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曹庆华与刘成军、吴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庆华,刘成军,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曹庆华,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成军,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芳,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成军、吴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成军、吴芳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2605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