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30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郝伟与陈志中、王文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伟,陈志中,王文景,上蔡县万达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7号申请执行人郝伟,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陈志中,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文景,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上蔡县万达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志中、王文景、上蔡县万达畜产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53.5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郝伟与被执行人陈志中、王文景、上蔡县万达畜产品有限公司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