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龙武、田桂娇等与付汉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武,田桂娇,付汉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46号原告张龙武,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田桂娇,女,194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付汉友,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杨海冬,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龙武、田桂娇与被告付汉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龙武、田桂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武、田桂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张龙武、田桂娇承担。审 判 长 王惠敏代理审判员 司少华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莉 关注公众号“”